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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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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定义  | 
			
			 招 标 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瑞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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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项目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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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项目地点  | 
			
			 西安国际港务区内(纺渭路以西,潘骞路以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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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采购范围  | 
			
			 本次招标包含柴油发电机(640KW)两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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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承包方式  | 
			
			 固定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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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质量标准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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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交货期  | 
			
			 3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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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资金来源  | 
			
			 企业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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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资质要求  | 
			
			 (1)、投标人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机制造厂商或者厂商授权的代理商; (2)、制造厂商投标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3)、代理商投标除制造厂商的以上证书外还应提供自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及制造厂商对本项目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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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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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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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分包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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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偏 离  | 
			
			 投标人须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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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投标替代方案  | 
			
			 不接受替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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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联合体  |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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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一律采用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 投标人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以对公转账形式及时向指定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下午17:00时之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以招标代理机构的到账凭证为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 户 名:陕西瑞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帐号:102839341717 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高新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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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领取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从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西安市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大厦A座24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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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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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招标答疑  | 
			
			 方式:书面答疑 投标人质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 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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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二部分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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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投标文件份数  | 
			
			 纸质版投标文件各一正一副,电子文件(光盘)一套,商务标、技术标分开装订密封,正本副本分开密封。 注: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公司再提供副本两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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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投标文件提交方式  | 
			
			 纸质版投标文件及电子文件(光盘)均在开标现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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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投标文件的 递交时间和地点  | 
			
			 地点: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三楼会议室(文景路89号) 时间:2019年2月20日9 时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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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地点: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三楼会议室(文景路89号) 时间:2019年2月20日9 时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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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开标评标办法  | 
			
			 百分制综合评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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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价方式  | 
			
			 综合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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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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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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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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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备注  | 
			
			 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120万元。投标单位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此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